朱蕤道:“需要我交代的我已经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这次提审我,我也说不出新的线索了啊!”
“不是要你说,是要你帮我们一起劝召鹏说。”刘儁道。
“我是必定尽力的,只是按照廷尉衙门的规矩,我这会儿可以和召鹏见面吗?”朱蕤疑惑道。作为当过县令的人,他肯定知道在“盗钱案”没有破获之前,为防止串供,他和召鹏原则上是不能见面的。
“我们来运作吧!”刘儁道,说着他先安排朱蕤回避,然后让陪审的廷尉府人员和已经调给淮阳的栾移石去找廷尉府的高级官员协商。
因为召鹏属于军职人员,时任监军御史中丞王温舒被从家里喊了出来。但是因为朱蕤属于行政官吏,王温舒也做不了主,值班廷尉史杜周也被喊了回来。
栾移石代表淮阳团队向王温舒、杜周表达了希望安排召鹏和朱蕤见面的意向,并进一步表达了会让朱蕤“取保候审”当卧底的办案思路。
这两位官员并没有表态,只是与栾移石就相关问题的法理可行性进行了比较友好的辩论。
按理说,这两位的官职在栾移石之上,也很清楚廷尉府的办事制度,但是他俩明显还没有栾移石更熟悉业务实操和司法掌故,一时弄得这两位曾经的“上官”对我们比较大胆的办案方式预设也无法反驳。
但是要开特殊程序处置“盗钱案”的这两位犯官关系重大,王温舒和杜周又分属不同派系(杜周属于张汤系,王温舒属于卫青系),谁都不愿意替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于是最后的商议结果是请廷尉赵禹回来裁决。
赵禹到后晌才出现在廷尉衙门,他到场后听取了淮阳团队的诉求并向杜周、王温舒、栾移石分别征求了意见,然后提出了几个核心问题:首先,“盗钱案”是皇帝钦定的头等大案,就目前掌握的情况召鹏、朱蕤必须是“弃市”死罪以上的罪行,且两人都已经完成了独立的笔录,淮阳方面直接凭这些笔录继续追查即可,为什么要安排两人见面?其次,如果两人见面进行了“串供”或为了活命向司法吏提出更过分的要求,导致案情反而不能快速有效推进,应该由谁(其实指的是淮阳团队、张汤系、卫青系中哪一派的人)来担责?再次,在没有程序先例和司法实践的前提下,淮阳团队意图最后让朱蕤戴罪离开廷尉衙门的管辖、去淮阳继续当污点证人“卧底”与“盗钱集团”保持联系,如果产生反效果以汲黯的官职都吃罪不起,到时候所有参与办案人员如何收场?最后,到底要什么级别的官员才能决定采用特殊程序办案?在赵禹看来,司法体系和参与办案的淮阳体系都不能僭越程序,如果要申请特殊程序,至少也是懂业务且位列三公的御史大夫张汤同意才行。
听赵禹说要把案件特殊程序的决定权交到张汤手上,我就觉得事情要黄。要知道汲黯最讨厌的人就是张汤,而汲黯并不是那种对人不对事的那种人,能让他讨厌、直接要让李息弹劾的人,怎么可能会按他的意思办案呢?
这时我突然想到一个办法:找个比张汤更大的人压住他,那就是丞相二大爷李蔡。于是在答辩环节,我提出让我去找二大爷出面。但是刘儁觉得这样不妥,因为我是李家人的关系,容易被人落口实,于是他请程丕去找二大爷,让我继续听司法程序辩论。
刘儁还同时派了一位跟班出去,我不知道要去找谁,后来才知道他是派人去找了暴胜之。
简单合议结束,栾移石继续代表淮阳团队去与他曾经的大老板赵禹进行辩论。
栾移石不愧是丞相李蔡和汲黯都看好的人,一开口就气场十足,他对赵禹的四条意见进行了逐一反驳。
首先,“盗钱案”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最新量刑标准也是去年(元狩四年)刚刚制定的。按照召鹏、朱蕤的供述,他们的确在一段时间内利用职权给予了私铸盗钱的团伙以帮助,但是他们提供的帮助在刑法修订前还是修订后、到案后两人是否符合减刑条件都还没有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审理,在这时候就判定二人犯的罪“必须是‘弃市’以上的罪行”属于未审先判,即使赵禹贵为廷尉也无权这么说、这么做。栾移石还以孝文帝时期的廷尉张释之办理的“县人犯跸案”为例,表示张释之以法律情节只判无心冲撞孝文帝的“县人”罚款,而不是按照孝文帝的意思判处对方“弃市”才是司法精神的体现,赵禹身为廷尉带头搞“未审先判”的不正之风,应该被弹劾。
其次,确如赵禹所言,召鹏、朱蕤都已经提交了原始口供,如果两人见面之后推翻口供将案情向更不明确的方向引导又能造成什么更坏的后果?赵廷尉都已经“未审先判”了,最多就是不以两人沟通之后的口供来定案,并以“串供”之罪让两人罪加一等好了,能影响什么办案结果?如果说是淮阳团队的要求造成了新的行政开销,廷尉府也可以依律投诉淮阳团队,而不是在事情没发生之前就阻挠可能对案情有重大帮助的新办案思路。
再次,司法的本质是维护治安和社稷安定,执法过程只要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不应该被限制具体的办案手法。大汉律例的